【导读】 人行横道信号灯由: 红,黄,绿三种颜色组成,不同的颜色代表不同的交通规范,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对指挥车辆、人行保障交通安全及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行横道信号灯及配套设施的设置条件和信号控制的设置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道路平面交叉口和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14886—200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A 47—2002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
3 术语和定义
GB 5768.3-2009、GB 14886—2006、GA 47—2002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岛 traffic island
为提供行人过街驻足而设置在路面上的各种岛状设施。
3.2 人行横道信号灯显示 crosswalk signal indication
人行横道信号灯显示分红、绿两种颜色。红色为持续红色显示。绿色分为持续绿色显示和闪烁绿色显示。
3.3 人行横道信号灯绿闪 crosswalk signal flashing green 绿灯即将结束的显示方式。
3.4 二次过街 two-step crossing
行人过街时需要在道路中央的安全岛等待一次或一次以上过街的方式。
4 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条件
4.1 交叉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
交叉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应符合GB14886—2006的4.5规定,参见图A.1、图A.2。
4.2 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
在已施划人行横道线的路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a) 路段机动车和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表1所规定数值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c) 路段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 三年内平均每年发生五次以上交通事故,从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设置信号灯可避免发生事故的路段;
5 交叉口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的设置
5.1 相位设置
5.1.1 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口,不允许机动车信号与行人信号冲突。
5.1.2 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口,人行横道绿灯相位和与之相冲突的机动车绿灯相位间应设置足够的清空时间。清空时间应根据交叉口的空间范围确定。
5.1.3 无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口,人行横道信号灯相位设置应与同方向机动车信号灯相位一致。
5.1.4 无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口,人行横道信号灯的绿灯可比同方向的机动车绿灯早启。
5.1.5 在右转弯的机动车与过街行人较多的信号控制交叉口,应设置红色的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
5.1.6 符合上述情况的交叉口人行横道信号灯相位的设置示例参见附录B。
5.2 配时设置
5.2.1 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总时长的计算
绿灯总时长应保证红灯期间等待过街的全部行人安全过街所需的时间。
5.2.2 人行横道信号灯持续绿灯和绿闪时长的计算
持续绿灯最小时长应保证使红灯期间等待的行人都可以进入人行横道。绿闪时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6 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的设置
6.1 相位设置
道路中央有行人安全岛时,可以采用同步二次过街和协调二次过街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a) 同步二次过街的相位设置,使两个半幅人行横道信号灯同时显示同样的灯色;
b) 协调二次过街的相位设置,两个半幅人行横道绿灯分时启亮,启亮顺序根据机动车相位确定。
6.2 配时设置
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的配时设置参照交叉口人行横道信号灯的配时设置。
7 行人按钮信号控制的设置
7.1 行人按钮信号的分类
通常分为一次过街信号和二次过街信号两种形式,参见图A.4、图A.5。
7.2 配时设置
7.2.1 由机动车相位切换至行人相位
当机动车绿灯放行时,不论是否有行人过街请求,应首先给予机动车最小绿灯时间通行;在最小绿灯时间结束时,如无行人请求过街,则机动车绿灯延续;如有行人请求,在保证机动车协调所需绿灯时间的情况下,切换至行人相位。
注 :设置行人按钮的交叉口和路段人行横道,可安装行人等待时间提示装置。
7.2.2 由行人相位切换至机动车相位
当行人绿灯放行时,应首先给予行人最小绿灯时间通行;在最小绿灯时间结束时,如无行人请求过街,则随即切换至机动车相位;如仍有行人请求过街,则延长行人绿灯时间,直至达到行人相位最大绿灯时间,即切换至机动车相位。
一、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的路口应怎样通行
确认没有车辆以后,直线通过人行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中的相关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中的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二、通过人行横道时使用什么灯光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在距人行横道100米时减速慢行,并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根据机动车在夜间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在距人行横道100米时减速慢行,并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三、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方法
可以分为定时控制、感应控制、自适应控制。
(1)定时控制
交叉口交通信号控制机均按事先设定的配时方案运行,也称定周期控制。一天只用一个配时方案的称为单段式定时控制;一天按不同时段的交通量采用几个配时方案的称为多段式定时控制。
最基本的控制方式是单个交叉口的定时控制。线控制、面控制也都可用定时控制的方式,也叫静态线控系统、静态面控系统。
(2)感应控制
感应控制是在交叉口进口道上设置车辆检测器,交通信号灯配时方案由计算机或智能化信号控制机计算,可随检测器检测到的车流信息而随时改变的一种控制方式。感应控制的基本方式是单个交叉口得感应控制,简称单点控制感应控制。单点感应控制随检测器设置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半感应控制和全感应控制。
(3)自适应控制
把交通系统作为一个不确定系统,能够连续测量其状态,如车流量、停车次数、延误时间、排队长度等,逐渐了解和掌握对象,把他们与希望的动态特性进行比较,并利用差值以改变系统的可调参数或产生一个控制,从而保证不论环境如何变化,均可使控制效果达到最优或次优控制的一种控制方式。
一、遇到人行横道信号灯,怎样通行?
【答】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迸人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人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二、行人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是应按什么规定通过?
【答】 一种情况是机动车有信号灯而人行横道无信号灯,这时行人应按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二是无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应遵守行人优先,车辆减速熳行礼让行人的原则,但行人也要注意车辆,不可抢行人行横道。
三、无信号灯人行横道为避让行人判定是违法吗?
【答】从描述来看,即使无信号灯,机动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避让行人,如果不避让的,算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中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2)所以结合描述来看,如果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遇到行人在人行横道行走时,机动车应当避让,不避让行人的,算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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