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六)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十一)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十三)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二)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五)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八)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九)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二)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三)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使用他人驾驶证、12分,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50元,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等、50元、2分,机动车驾驶人向道路抛撒物品、50元,在禁鸣区域鸣喇叭、50元,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100元,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100元,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不减速,停车让行人的、100元、2分,未使用安全带、100元、1分,不按规定打转向灯、100元、1分,逆向行驶、200元、3分,不按规定的车道行驶、200元,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200元,违反交通信号灯、200元、3分,超过规定时速,但未超过50%、200元、3分,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200元、2分,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200元、3分,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200元、2分,遇有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200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不依次停在路口以以外等候,进入路口、200元,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200元、1分,超过核定载人数、200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200元、1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200元、3分,不让行或超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00元,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200元,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200元,不按规定会车、200元、1分,不按规定掉头、200元,不按规定倒车、200元、1分,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200元、2分,在车门、车厢没关好时行车、200元、1分,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200元、3分,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200元、2分,不服从交警指挥行驶、200元,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200元、2分,未随车带驾驶证、行驶证、50元、1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200元、3分,未放置保险标志、50元、1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300-500元、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1000-1500元、12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500-1000元,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500-1000元,驾驶证被吊销驾驶、500-1000元,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或吊销、暂扣人驾驶、500-1000元,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500-1000元、6分,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500-1000元 12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2000元 12分,驾驶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2000元,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2000元。
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的、扣12分,校车超员20%以上的、扣12分,校车超速20%以上的、扣12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扣12分,开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扣6分,低能见度条件下,在高速上不按规定行驶的、扣6分,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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