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抵押车没过户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未过户出了事故由车主责任,即车辆管理所登记名。
虽然《侵任法》规定了当事人通过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的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照该条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对被侵权人不利的情形发生。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驾驶员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车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所以车辆转手后未过户,出了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即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姓名。
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14条,车辆买卖后,要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机动车过户所需要的相关手续为:
车辆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副表(车辆所辖区车管所抽取,带身份证、行驶证、养路费证去抽取) 、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如果是外地户口,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
通部门认定责任后,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院《关于连环购车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过户手续,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处罚。
另外要注意的是对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出卖方,需要承担证明车辆已经出卖和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只是口头交易,没有任何收据,那在买方找事逃逸后,出卖方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出卖交付的事实,就不得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由出事时驾驶员承担。原车主担责任。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该车由于某种原能过户,但该车已经出售,原车主失去对该车的控制,由该车所带来的利益也归买受人所有,所以原车主不承担责任。至于买受人是否有驾照,与本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对方可以同时要求 驾驶员 和 车主(也就是你),要求你们俩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交易合同,以及 交易证明,那么即使暂时没有过户,你也可以拒绝赔偿。但是这个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才行,也就是说,必须让对方起诉你,然后法院判定你没有责任,赔偿由车辆的实际拥有人承担。
车卖了但没有过户,如果出现了事故,要负连带责任的。在不能过户的二手车中,对于没有交强险、没年审的二手车不能过户,问题倒不大,可是买到不能过户的黑车则相当麻烦,首先车辆的归属权不是自己,自己花的钱白搭,其次若发生事故伤到第三者,那赔偿可是要自己全额支付,因为上不了保险。由于是不正规车辆,被拦下还要接受高额处罚,百害而无一利。所以还是想办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好。
关于未过户的车辆出现了交通事故处理时有哪些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4、卖车不过户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为了明确法律权责,建议车主过户。具体过户流程如下:
5、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需交验车主身份证。
6、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
(1)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更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7、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5)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二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
(6)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期未满的。
(7)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8)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9)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10)检验合格后,本县(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费。跨县过户的先到登记审核岗编新车号,档案管理岗审核后签发牌通知书,牌证管理岗收旧牌,发新牌、照像后等候取证(进口车发待办凭证)。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几种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1.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2.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反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3.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5.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6.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非出于车主自愿,因此车主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7.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
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8.肇事者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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