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951年9月,报经政务院批准,公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其征税范围在车辆方面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又分为乘人汽车、载重汽车、机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分为畜力车、人力车和自行车。在船舶方面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其中机动船按净吨位,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课税,再分别划分为若干个等级。
【发文字号】:政密字第714号令
【执行时间】:19510913
【信息来源】:国务院
第一条 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 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开征。
第四条 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之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
前项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由省(市)税务机关制发。
第五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缴纳,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
第六条 下列各种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
二,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三,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六,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税之车,船,其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交纳牌照工本费。
第七条 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别 | 项目 | 计税标准 | 每季税额 | 备注 |
机动车 | 乘人汽车 | 每 辆 | 15元至80元 |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4元至15元 | ||
机器脚踏车 | 二轮者每辆 | 5元至15元 | ||
三轮者每辆 | 8元至20元 | |||
非机动车 | 兽力驾驶者 | 每 辆 | 1元至8元 | 包括三轮车、黄包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 |
人力驾驶者 | 每 辆 | 0.3元至6元 | ||
脚 踏 车 | 每 辆 | 05元至1元 |
第八条 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车辆税额表
类别 | 计 税 标 准 | 每 季 税 额 | 备 注 |
机动船 | 50吨以下 | 每吨0.3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51吨至150吨 | 每吨0.35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51吨至300吨 | 每吨0.4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301吨至500吨 | 每吨0.45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501吨至1000吨 | 每吨0.55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001吨至1500吨 | 每吨0.65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501吨至2000吨 | 每吨0.8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2001吨至3000吨 | 每吨0.95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3001吨以上 | 每吨1.1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非机动船 | 10吨以下 | 每吨0.15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11吨至50吨 | 每吨0.2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51吨至150吨 | 每吨0.25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151吨至300吨 | 每吨0.3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301吨以上 | 每吨0.35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第九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除船舶依照规定税额按吨计征外,车辆由省(市)人民政府在前条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车辆种类,载重量及使用性质拟定适用税额,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实施,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备案。
第十条 凡已纳税领取牌照之车,船,在牌照有效期间内行驶另一地区,不得重征或补征差额。
第十一条 未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地区之车,船,经常往来开征地区时,须向开征城市之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经常来往之车,船,经当地区,乡(村)以上人民政府证明者免征。
第十二条 车船使用牌照不得转卖,赠送,借用或逾期使用。如车,船所有权转移时,在有效期间内,准继续使用,不另纳税,亦不退税。
第十三条 车船使用牌照如有毁损或遗失时,应报请原发机关补发牌照,在有效期间内,不另纳税。
第十四条 车船使用牌照应按规定装置于车,船的明显易见之处,以便检查。
第十五条 违章行为之处罚,规定如下:
一,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申报,登记,纳税,领照者,除限期纳税,领照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规定之一者,分别处以人民币十元以下之罚金;
三,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使用牌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强制性征收的活动,它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其基本制度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税收立法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需要探索、试验,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4年、1985年先后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两个决定还明确,这些暂行条例“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我国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86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将上述两个税种合并为车船税,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车船税这一相对稳定、税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税种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应当将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
与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比,制定法律的程序更加公开、透明,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讨论,征求全国各地方、各部门、相关行业和研究机构的意见,还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能够做到更加充分的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人民群众的意见。税收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应当经过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我国目前多数税种还是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车船税法,也有利于推动、促进将其他税种上升为法律的进程。
1、车船使用牌照税属于什么税种?
车船使用牌照税属于车船税。车船税是一种财产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适宜于从量计征的税种。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2、有车船的个人要不要交"车船使用税"?
有车船的个人需要交车船税的。
车船税征收标准是衡量车船税征收多少的衡量指标,由于车船税属于地方税,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等规定的基础上,车船税征收标准还应该根据各地税务局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确定,车主们可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依据规定,为了方便纳税人,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也就是说车船税可以随交强险一起,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3、不交车船税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忘交了,之后补交会被收取一定的滞纳金,拖的越久滞纳金也越多。滞纳金还不算大问题,如果不交车船税,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如果情节严重,罚款可能还会更多。除了罚款问题,还会影响车辆年检,如果没交车船税是无法办理车辆年审等手续的,如果因为没交车船税就影响了车辆其他手续办理,真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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