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8年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规定: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交通肇事罪立案过程是怎样的?是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吗?那么立案时间怎么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案件立案与否,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无须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如果开车过程中撞了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
交通肇事罪立案时间:按照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交通在接到报案对现场进行勘查时属于受案。交警通过对现场勘查、初步调查后,认为构成刑事案件,制作立案决定书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为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1、涉嫌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当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受害人家属向检察院递交请求书,明确表示谅解其肇事行为,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检察官审查确认,双方确系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了民事赔偿。根据我国于2007年开始施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1月发布执行的《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后,需遂报请市检察院审批。
在所在区检察院的见证下,肇事者和受害人家属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检察机关依法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2、交通肇事后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被害人不谅解能判处缓刑吗?
(1)对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的,对于争取缓刑的机会会大一些。但是否会判处缓刑还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决定。
(2)如果被害人存在恶意索赔,以达不到目标不出具谅解书的行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3、交通肇事罪有哪些特征?
(1)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必须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交通肇事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
(4)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既可能是应当知道而未能知道,也可能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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