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交通运输部62号令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已于20160921日起施行。新的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等内容重新进行了修订,新《规定》统一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处罚。那么如何看待交通运输部62号令?交通部门为什么要限制车辆超载?超限超载的危害又有哪些呢?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执行时间】:20160921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交通运输部62号令,也就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由五章、五十五条内容组成。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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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全文
交通运输部62号令,是交通运输部出台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本规定的施行,对于统一超限认定标准,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流程,提供多项便民服务措施,规范加固、改造等行为,建立大件运输许可信用管理制度,明确货运源头管理措施,规范路面执法行为,增加计重收费站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的报告义务,提出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以及计重数据等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明确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反馈制度,明确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了很大的贡献。
实际上,为什么要限载呢?一个是要保障车辆安全通行,车辆对应应该有个最大载重量;二是对于车辆通行的道路、桥梁能承受多大吨位的车通行,对应一个最大载重量。就像人用扁担挑水,一是扁担要能承受水桶和水的重量,另外人还要能承受扁担的重量,最后还有人通行的道路要能承受的住人和扁担水桶的总重量。扁担下面挂两个铁疙瘩人受不了,人挑水在软弱道路上路受不了。
所以超载治理一是从源头治理,工信部要加强对车辆管理,合理标定车辆载重、严禁随意改装车辆;交通部门严格执法,严禁超载车辆上路。
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一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采取固定检测的,应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进行。二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三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四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车辆超载是指车辆运载的货物重量或人数超过行驶证的核定在质量或人数;车辆超限是指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或装载总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
车辆超限超载对安全行车或运输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诱发了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据统计,7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车辆超载超限运输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针对以上情况,经过我们开了一次社会实践调查后得知: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极大。
(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
根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回增加40%,一辆超限2倍的车辆行使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使16次;一辆36吨的超限车辆对道路的毁坏程度相当于9600车1.8吨重的小汽车对道路的破坏。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破坏100元代价。在我县东风路.矿建路段,都是水泥车.矿粉车,重型货车的必经之路。尤其是超载的矿粉车,风吹一起来,矿粉就满天飞,不但影响我县居民身体健康,扰乱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使公路路面不堪负重。前两年我县进行路面大翻修,单不仅路面又出现了沉陷.破损等现象,都是由于车辆严重超限所造成的,现在我们又可以看到了那熟悉的字眼“路面施工,车辆绕道行使”这样一来严重阻碍了我县经济不能快速发展。
(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低。
从事运输业的人,受利益驱动,“多拉快跑,出事快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主要与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是有关的。4月23日我们调查小组到街道两旁进行问卷调查,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你 是一位个体户客司机,为了你的利益,你会超载吗?有80%的人笑着回答:“会,一定会,有钱赚什么都干。”正是因为这些交通安全意识浅薄、受利益诱惑的运输者,才导致了运输业畸形发展,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建设的筹措给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其实就我县情况来看,超限超载现象并不难看出,尤其是到了节假人客流高峰期,每辆客车都是挤得满满的。几乎连站脚的地方都没有。有时一些个体户客车的售票员已售票员之间发生枪客现像,凡一看到手提行旅包、站在车站旁边候车的乘客。他们都会争相地冲过去拉客,把乘客的行旅包“夺走”,然后迅速地般上车去。忘有限的车厢里塞人。有的司机为了能够多跑几趟,他们拼命的把油门一踩到底,把车开的飞快。这种现象对已我们来说是司空见惯的,可是一些外地游客就会感到莫名其妙,还以为是在上演“抢劫案”和“飞车特技”呢!这样一来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严重影响了我县交通安全形象。
(三)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超限运输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就会导致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表现为为轮胎变形爆胎,刹车失灵,转向器轻飘抖动,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等等。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所造成的。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所提供的资料得知:在我县2004年7月6日,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在我县境内西线高速公路178km+900m处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车辆载26吨钢筋,已超过核定质量的14吨。严重超载又由于驾驶员疲劳驾车造成侧翻。这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给了我们一个血淋淋的教训。交通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维护交通安全不仅仅是从事运输业的事,而且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只有我们积极参与维护交通安全的活动中去,才能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1、对1年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如何处置?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危险品车辆超限超载怎么规定的?
超限的认定标准是:(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超载的认定标准是: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3、货车超载30%罚款多少?
按标准,应该是强制卸货,按规定缴公路补偿费,并处按超限严重程度处罚,建议交警扣分处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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