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8年交通事故律师收费标准》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在签订代理合同时需要和律师约定代理赔偿的律师义务内容,交通意外律师费隶属间接损失,是当事人为了打官司聘请律师依法维权,自行决定产生的花费。律师费的收取方式和数额需要和律师商量解决。
在我国各省市律师费的收取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会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一、先行交费
标的在20万元以下的案子按照4000-12000元、件计算;超出20万元以上的案子,参照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规定的上浮比例计算。二审案件按照上述收费减半收取,执行阶段按二审收费标准收取。
二、风险代理
实行风险代理的客户,一律先行预付1000-5000元律师费,待一审、二审判决确定,办理执行后,按照实际取得金额的15%—20%支付,已收取的费用应予以扣除。
三、交通事故调解:按标的额的8%左右计算,成都市内一般不低于5000元。市外不低于8000元,若调解不成,需要诉讼(仲裁)时,已收取的该费用可抵扣应收律师费用。
四、计算赔偿清单:500元/件
五、制作法律文书:600元/件
六、代理伤残等级鉴定:600元/件
七、办理财产保全:600元/件
八、代理车辆损失评定:500元/件
九、调查肇事车的保险情况:500元/件
十、搜集保险理赔材料:600元/件
十一、调查肇事者基本身份情况及财产线索:600-2000元/件
律师服务收费有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几种方式,具体怎么收需要看地方以及双方的协商。
收费标准为1500~2000元,律师参与交通事故调解次数一般以2次为限。
聘请律师参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
律师代理原告方:收费标准为诉讼标的(指要求被告赔偿的金额)5%~8%,一般最低不少于3000元。
律师代理被告方:收费标准为诉讼标的(指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3%~5%,一般最低不少于2000元。
注:
一、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律师可以免费代理或低于上述标准收费;情况特殊的,双方可以协商;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律师费支出,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担;
三、聘请律师需要双方签定有律师事务所盖章的《聘请律师合同》、《委托书》,并出具律师事务所盖章的收费发票。
一、先收费模式
先收费模式也即律师在接受委托代理时,与当事人约定赔偿具体数额,并由当事人在律师代理行为实施前支付。例如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公布的律师业务常见收费标准:先收费案件为每件5000--30000元不等,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代理费则不低于20000元。
先收费模式的弊端在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律师费的先行支付对于很多受害人都有困难,而且对于律师等服务性行业的来说,先收费很难保证律师的代理效率。
二、后收费模式
后收费模式指律师与受害人约定先行代理事故赔偿事宜,待案件判决书或是赔偿款到达后,律师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是数额收取代理费用,案件如若不能成功处理,则不收取费用。后收费模式得到了绝大多数的受害人的好评,一是减轻了事故受害人的经济负担,二来也让事故受害人无后顾之忧,因为律师费的有无以及高低与案件的成功与否紧密相关,律师必定会全力以赴。
1、交通事故律师费谁出?
律师费属于间接损失,是当事人为了打官司聘请律师依法维权,自行决定产生的费用。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极个别地区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仍由聘请律师方自行承担。虽然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肇事方的责任而导致,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交通事故仍然采取限额赔偿的做法,并未支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交通事故自己起诉还是请律师好?
交通事故请律师好。因为交通事故它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等一系列的专业性问题。这些专业性问题,如果受害者本身没有学法律的背景是很难阐述清楚的,尤其是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还有人员伤亡的话,那就变成了国家公述案件。受害者只能提起刑事附代民事赔偿,法律关系就更为复杂了。起诉只是一个诉讼程序的开启,是公民行使诉权的第一步,起诉后首先就是开庭,开庭后就有法庭调查,举证执证,法庭判决等一系列的程序都很复杂。
3、交通事故开庭过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属于民事案件纠纷,开庭程序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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