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实施,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的安全和畅通,保护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以来,各方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新规定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7号
【执行时间】:20110501
【信息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应按照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设定几个限额档次,由投保人自愿选择。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就规定,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交通事故是由一方的过错引起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是因为不同机动车之间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却同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责任问题上自然应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般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机动车一方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交通规则的健全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并借鉴了一些国家的立法例,本条对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作了一定的修改,规定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有利于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注意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的改善。另外,本条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构成机动车驾驶人免责的事由;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某种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而作出这种行为,并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时,机动车驾驶人才可以免责。
四、学者关于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存有较大的争议,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没有必要拘泥于类似的概念之争。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严格责任本为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概念,它并不是绝对责任。如果承担严格责任,则仍有一些(尽管是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援引,但是,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从比较的角度来看,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大致等于大陆法系的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加上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适用的范围。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我国学术界对于这两个概念并没有作严格的区分,因此在大多数场合可以互换使用这两个概念。具体到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称之为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都是适当的。因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都不考虑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过失,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一些免责和减责事由。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法定的免责和减责事由,可见称之为无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在司法操作中其实并没有太大区别。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是仅仅指过失)和意外,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高度危险作业的一种,因此原则上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可见,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为充分救济受害人,除法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应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肇事者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等情况下,由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基金在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取得对交通事故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补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足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成熟的做法值得我们进一步借鉴。
1、交强险的定义?
一、交强险是约束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强制性赔偿。
二、交强险并不约束事故责任人对受害人进行强制性赔偿。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作用是什么?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法律,为解决道路交通中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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