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推进先进装备应用、节能减排的高度,对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促进道路运输安全及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1号
【执行时间】:20160301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部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各单位、各运输经营业户:
为加快构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作出了重大调整,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为便于深刻理解《规定》精神,围绕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金湖县运输管理所就《规定》有关情况作以下解答,现将其解读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金湖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2月13日
一、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是否取消了?
答:没有取消。车辆维护(包括日常、一级、二级维护)和维修是恢复车辆技术性能,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措施和手段,只要车辆运行,车辆维护、维修作业肯定不会消失,二级维护也不存在取消的问题。新《规定》将原来实施的“强制维护”改为“周期维护”,其实就是取消了以前实施的道路运输
二、车辆强制二级维护备案签章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如何确定车辆维护周期?
答: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释义》,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推荐周期为:小型客车(含乘用车)(车长≤6m): 40000km或120日;中型及以上客车(车长>6m): 50000km或120日;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40000km或120日;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50000km或120日;挂车: 50000km或120日。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怎样确定所属车辆二级维护的实施主体?
答: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的要求,自行确定是否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具备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和竣工出厂检验,做好车辆维护记录,并对车辆维护作业质量承担责任。但对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业车辆及罐式专业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是否可以以“自主确定车辆维护周期”为由,不组织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答:这一想法是完全错误的。车辆技术状况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影响驾驶人员自身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车辆不进行维护作业,不能确保技术状况良好,不能确保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规定》的相关要求。
新《规定》一方面提高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标准要求,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确保提供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另一方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规定》,对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经营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车辆技术档案包括哪些内容及材料?
答: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登记(含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复印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核查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含历次技术等级评定报告)、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记录(含历次《营运车辆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复核表》)、车辆维护和修理记录(含历次《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六、《规定》对车辆检测和评定的周期及频次是怎样规定的?
答:1、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2、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挂车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七、技术等级评定时间是否可以提前或滞后?
答:道路运输车辆可以提前1个月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按上次评定有效期满顺延一个周期;滞后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在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按本次技术等级评定当月顺延一个周期。
八、客车、危货运输车行驶证登记日期距满五年不足6个月进行了检测评定,如何确定下次检测评定时间?
答:下次检测评定时间应为行驶证登记日期满五年后的第6个月。例如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11年5月的客车在2016年3月进行了检测评定,下次评定检测日期2016年11月。
九、道路运输车辆转籍需提供哪些车辆技术状况证明材料?
答:转籍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委托转入所在地的综检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对于客车还应按规定和标准要求对客车类型等级重新复核。
十、超5年的客车、危货两次检测评定后的技术等级是否都需要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答: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上次技术等级有效期内至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本次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答:《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将道路运输车辆限定在客车、货车、危货运输车范围内。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教学车辆、租赁车未纳入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范畴,各地应依据地方法规或其他规定依法管理。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自有车辆进行维护的能力如何确定?
答: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的要求,自行确定是否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具备能力的,可对自有车辆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和竣工出厂检验,并对车辆维护作业质量承担责任。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业车辆及罐式专业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道路运输车辆(含挂车)是否还需要进行二级维护?如何确定周期?
答: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释义》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推荐周期为:小型客车(含乘用车)(车长≤6m): 40000km或120日;中型及以上客车(车长>6m):50000km或120日;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40000km或120日;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50000km或120日;挂车:50000km或120日。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维护的车辆是否要签发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答: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维护的车辆应根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要求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和竣工出厂检验,做好车辆维护记录,无需再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不需要签发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五、客车、危货运输车行驶证登记日期距满五年不足6个月进行了检测评定,如何确定下次检测评定时间?
答:下次检测评定时间应为行驶证登记日期满五年后的第6个月。例如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11年5月的客车在2016年3月进行了检测评定,下次评定检测日期2016年11月。
六、超5年的客车、危货两次检测评定后的技术等级是否都需要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答: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上次技术等级有效期内至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本次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七、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包括哪些内容及材料?
答: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登记(含车辆登记证书或合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复印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核查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含历次技术等级评定报告)、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记录(含历次《营运车辆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复核表》)、车辆维护和修理记录(含历次《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八、维修企业如何达到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条件?
答:维修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达到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条件:
1、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配置检测设备。
2、考虑我省维修企业的实际情况,允许企业向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外协检测设备。
九、维修企业配置的检测设备是否需要检定?
答: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汽车检测设备属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检定合格。
十、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与技术等级评定的区别?
答: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是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机动车维修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后,依据GB/T18344标准规定的竣工检验项目对车辆的竣工质量进行的检验。
技术等级评定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GB18565、JT/T198标准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评定。
十一、技术等级评定时间是否可以提前或滞后?
答:道路运输车辆可以提前1个月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按上次评定有效期满顺延一个周期;滞后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在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按本次技术等级评定当月顺延一个周期。
十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交运〔2016〕12号)明确“对从事双驱动轴车辆检测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底盘测功须配备三轴六滚筒测功机,车速表检测须配备三轴六滚筒测功机或具有自由滚筒的车速检测台。”如何执行?
答:目前仍未配置相关设备的综检机构应当尽快配置到位。仍未配备相关设备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出具的双驱动轴车辆的检测报告及技术等级评定结果不予采信。各地应要求双驱动轴车辆必须到具备能力的综检机构进行检测。
十三、1号令与客规、货规等规章冲突部分如何执行?
答:客规、货规等规章已列入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修正计划,在新修正的规章出台前,按照1号部令执行。
十四、道路运输车辆转籍需提供哪些车辆技术状况证明材料?
答:转籍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委托转入所在地的综检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对于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汽、柴油车还应进行燃料消耗量核查,对于客车还应按规定和标准要求对客车类型等级重新复核。
十五、哪些情况需要核定营运客车的类型及等级?
答:1、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2、在用车辆年审前需要进行复核;3、在用车辆过户后需要重新核定。
十六、道路运输证年审车辆技术状况应查验哪些材料?
答: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车辆技术状况应查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客车还应查验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二级维护作业情况不再作为年审查验内容。
十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采信普货异地检测的检测报告?
答:交通运输部正在建设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检验服务系统平台,异地检测车辆可以在平台查询。在系统建成前,省内异地检测的普货,可以通过“江苏运政在线”查询;省外异地检测的普货,查验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的驻在地经营的有效证明、驻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资质条件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有效证明、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十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检测报告不予采信的有哪些情形?
答:(一)对单个车辆检测报告不予采信的情形:1、报告中有任何一处涂改或更改;2、车辆技术等级与运输经营范围不相适应;3、客车、危货运输车辆非车籍所在地综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4、省外检测未提供驻在地综检机构的有效证明;5、检测报告存在明显异常。
(二)对综检机构出具的所有检测报告不予采信的情形:1、不按技术规范进行检测;2、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3、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4、计量认证证书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
十九、如何认定在用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
答:车辆如存在车轮及螺栓螺母,轮胎、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门窗玻璃、后视镜、侧后防护装置、灭火器材、刮水器等缺陷,以及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时,道路运输者应当发现未发现,或已经发现而未及时维修,导致车辆技术状况下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处罚,如道路运输经营者同一问题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属情节严重情形,应给予经济处罚。
二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检查?
答:车辆技术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明确客、货、车技(维修)、审验等各部门职责,规范业务流程,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第二,要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第三,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和1号令明确的职责权限,逐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应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用考核体系。
1、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证明主要包括哪些?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车辆二级维护的流程?
(1)汽车二级维护:除级维护作业外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蹄片、悬架等经定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安全部件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机工作状况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车辆维护作业
(2)二级维护内容:
汽车二级维护项目:发机;汽车二级维护需要检测发机怠速、速高速运转候状况及气缸压力真空度等否符合标准并且发机通三清三滤作业各项指标情况否符合规范项目检查相级维护言较精细。
汽车二级维护项目二:离合器;项目检测于离合器操作便性、平稳性、靠性检测确保离合器使用候便、衣、液压系统没漏油让司机更使用离合器
汽车二级维护项目三:轮胎;检测轮胎胎压否及轮胎纹路面否夹杂碎石等容易伤害轮胎杂质及检测轮胎否存化、鼓泡等现象要检测轮胎运行否与车箱底板摩擦现象
汽车二级维护项目四:整车检验;项目检测车整体情况车架裂缝螺丝松照明启用及行车响声等等发现则立即检查、调整排除确保车辆行驶。
3、汽车二级维护有哪些项目?
汽车二级维护项目一:发动机;汽车二级维护需要检测发动机的怠速、中速和高速运转时候的状况,以及气缸压力和真空度等是否符合标准。并且发动机通过三清三滤作业后的各项指标的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这个项目的检查相对一级维护而言,较为精细。
汽车二级维护项目二:离合器;这个项目是检测对于离合器操作的方便性、平稳性、可靠性的检测,确保离合器在使用的时候方便、无衣长、液压系统也没有漏油。让司机更好的使用离合器。
汽车二级维护项目三:轮胎;检测轮胎的胎压是否正常,以及轮胎纹路里面是否夹杂碎石子等容易伤害轮胎的杂质以及检测轮胎是否存在老化、鼓泡等现象。还要检测轮胎的正常运行时是否与车箱底板有摩擦现象。
汽车二级维护项目四:整车检验;这个项目是检测车的整体情况,如车架的裂缝,螺丝的松动,照明的启用以及行车时有无不正常的响声等等。如有发现,则会立即检查、调整和排除。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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