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8年购车惠民补贴政策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我国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放了大量的补贴,新能源汽车车主和新能源汽车整车厂都成为了补贴政策中受益的一方。 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出台《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旨在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等工作的实施。
【发文字号】:财建[2016]958号
【执行时间】:20170101
【信息来源】: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纯电动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不同,增加相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适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强化验车环节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及时清理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七是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详细方案附后)。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查报告。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办法;应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对上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运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其各级销售商销售信息的管理,销售企业应严格核对每一笔销售信息,确保逐级上报的产品推广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真实、准确、可查。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新出厂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2016年及以前已出厂或销售车辆,为用户提供无偿加装服务;对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二)地方政府是实施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一是调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更换力度,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二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致;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把关不严的责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对骗补等失信企业处罚。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平台。有关省(区、市)应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对接国家监管平台,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的监督管理。四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购政策。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牌车辆及零部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三)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推广应用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建立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对新能源车辆(私人购买乘用车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核查、抽查。
三、建立惩罚机制
(一)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对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或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对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产品,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二)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骗补行为的地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等处理处罚。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9日
备受关注的新能源汽车补贴调整政策在元旦前夕落地。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完善补贴方法、改进资金拨付方式、提高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等措施,重点提高了补贴的技术门槛,并适当下调了补贴标准。
此前,财政部等四部委在2015年4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提出了“十三五”期间的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思路。
具体为,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贴标准适当退坡,2017-2018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在2016年开展大规模新能源汽车骗补核查和处理之后,国家开始酝酿对此前补贴政策的调整。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过去粗放型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逐步的成熟。它重点完善了对新能源客车的技术要求,并强化了对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与推广应用的监管措施,预计可以更好地发挥补贴对行业的推动作用。
补贴政策的三大变化
相比2015年出台的“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补贴方案,《通知》有三大主要变化。
首先,《通知》从整车能耗、续驶里程、电池性能、安全要求等方面提高财政补贴准入门槛。
例如,在安全方面,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
再如,在电池性能方面,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根据新政,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
《通知》也强调了新能源汽车应用。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其次,《通知》调整了部分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其中,新能源客车补贴幅度下调最高。
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其补贴最高上限由2016年的60万元下调到30万元。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下调20%,补贴最高上限由2016年的5.5万元下调至4.4万元。
“新能源客车补贴的技术标准更加具体和丰富,弥补了2015年《通知》的缺陷,补贴调整幅度最大,行业受影响最大;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调整则完全按照2015年《通知》确定的标准‘退坡’,行业基本没有受到影响。”奇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卫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同时,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方法和标准有所变化,由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变为按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30(含)kWh以下部分、30~50(含)kWh部分、50kWh以上部分分别为1500元/kWh、1200元/kWh、1000元/kWh。中央单车补贴上限为12万元。
“由于电池的性价比正在逐步提高,补贴的逐步退坡政策是合理的。”五龙电动车集团董事会副主席苗振国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否则过度的激励,不利于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也将导致整车的成本迟迟降不下来。
同时,燃料电池汽车补贴维持2016年的标准不变。对于燃料电池乘用车,给予20万元/辆补贴。对于燃料电池小型货车、客车,给予30万/辆补贴。对于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给予50万/辆补贴。
《通知》强调,设置地方补贴上限,地方政府各级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的50%,而此前中央与地方财政补贴配比大部分为1:1。
第三,《通知》提出,在补贴资金拨付方式上,由此前的事先预拨改为事后清算。
中长期应通过市场化手段扶持
《通知》强调,建立对补贴资金使用的惩罚机制。
其中,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同时,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或取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四部委强调,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财政补贴政策之外,建立市场化的扶持机制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应是新能源汽车行业扶持政策中长期的政策调整方向。
对此,财政部经建司副司长宋秋玲曾公开表示,相比直接的财政补贴,借助市场力量激励和倒逼企业把更多资源投入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上,可以避免部分企业对政策的过度依赖和骗补的行为。
为此,《“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制度。
1、什么车可以享受国家补贴?
补助范围: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
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
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推广应用。
2、政府的购车补贴条件是什么?
购车补贴政策,是国家为了环保减排而推出的补贴政策,该政策的出台,拉动了消费,带动企业生产,是一项完全惠民的优惠政策。
中央财政将对消费者购买节能车型的汽车,给予每辆3000元的补助。据了解,此优惠政策在购车时即可随车发放,方式是融入到车价里,在成交价的基础上少收3000元现金。
3、汽车减税补贴是怎么回事?
也就是节能减税,主要是为了节能型汽车的推广,保护环境所推出的政策。
节能减税:
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船舶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
(一)认定标准。
1.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3) 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2.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 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4)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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