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不符合非机动车的安全隐患日趋严重,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市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还给路面交通安全带来诸多的隐患。因此,加强对交通管理工作,显得十分必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推出《赣州市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发文字号】:赣州市人民政府〔2010〕123号
【执行时间】:20100501
【信息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并上道路行驶的两轮车辆(以下简称“超标车”)。
第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超标车”,应当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参照摩托车管理。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超标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以来历凭证日期为准)。“超标车”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期限为2010年5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标车”的登记管理工作。“超标车”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临时登记证,悬挂临时通行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超标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0日内到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超标车”只限本地住所居民登记使用,且一人只限登记一台,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时,应当认真核对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的住所。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简化手续、增设办证点等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并将办理时间、地点、手续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如销售发票遗失的,可以凭售车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和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或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等相关文书;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如合格证遗失的,可以凭生产、销售企业同一品牌型号的车辆合格证复印件,或实际车型目录和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替代。
第七条 临时通行标志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第八条 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临时通行标志,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并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共同签署的所有权转移协议或者车辆继承、赠予和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等能够证明有关行为的相关文书;
(三)临时登记证。禁止其他县(市)“超标车”转入章贡区、赣州开发区。
第九条 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 临时通行标志含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登记证,具体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临时通行号牌、临时登记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日期统一签注到2015年4月30日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通行标志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禁止改变“超标车”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 驾驶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临时登记证,按规定悬挂临时通行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佩戴安全头盔;
(三)在机动车道最右侧或者摩托车专用车道上行驶,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取得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驾驶时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悬挂非章贡区、赣州开发区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车”在章贡区河套内道路通行。
第十四条 临时通行标志车辆违反交通安全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区别如下: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但其中对于机动车的界定仍具有意义,按其规定,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轮子的车辆)、人力车(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仅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代步工具, 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二、国家规定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吗?
并不是所有电动车就一定是非机动车。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而属于机动车范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从上述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二者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
三、非机动车包括哪些车辆?
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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