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宜春市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实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制度的实施对本市积极预防、妥善、规范地处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市民和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有重要作用,制定具体如下:
【执行时间】:20140601
【信息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发生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地政府或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发生交通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及当地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当地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当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事故单位汇同工会和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事故单位或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事故单位及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快报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认定书。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
一、报告事故应当报告哪些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火灾事故后消防部门应出具哪些认定书?
需要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三、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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