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发文字号】:〔88〕公(交管)字90号
【执行时间】:19980101
【信息来源】:公安部、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定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停车场属于哪个部门管?
目前停车场管理权归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车场的性质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改变。但是实际上,作为经营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着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问题。最主要的表现是在道路范围内的临时停车场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不一致。有的归各区公安分局经营管理,有的归当地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有的归停车场产权单位经营管理,造成了这些经营单位只管收钱,不考虑停车场地的投资兴建。有的产权单位甚至将社会停车场出租给专业运输单位,从而改变了社会停车场的性质。当然还有别的情况,例如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内部的停车场无人负责管理,无人监督执行,有的停车场甚至挪作他用,改变了停车场的性质。
2、停车场分类中公共配建和公共场地有什么区别?
公共配建是一些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比如办公、交通枢纽、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按照 各城市各类建筑停车配建标准 建设,主要服务这些公共建筑。
公共场地应该是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 各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 或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公共停车场标准 建设,服务社会大众。
3、停车场专项规划前期工作应做哪些?
停车场专项规划前期工作一般结构及安排:
一分析地方要求、发展规划、国内外规划主等规划背景。
二分析停车场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上位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提出规划理念和思路。
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规模、用地结构、空间布局等确定车流量、车辆空间分布,从而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配置,注意要与人流量车流量匹配;考虑消防、环卫等专业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配置。
四计算各类停车场用地并明确各停车场的位置面积坐标标高。
五计算投资和近期建设,给出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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