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
【执行时间】:2003110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有关运输发票抵扣凭证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并应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取得运输发票是指:
(一)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 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第三条
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第四条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见本办法附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国税局免费提供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第六条
主管国税局在纳税申报期内受理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退纳税人重新申报。
第七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地县(市)级国税局应将当期《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汇总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上级税务机关。
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传递、清分与比对等具体要求详见《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第八条 对比对不符的先由稽查部门进行稽查,经查实后确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1、运输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少税点?
小规模纳税人从国税机关代开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3%,收票方按3%税率抵扣;代开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为3%,收票方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个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扩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运输业发票如何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为此,你们可以将发票退还给对方,要求其补开货运专用发票。如果对方是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不能按7%计算抵扣。
3、运输行业增值税抵扣的项目是什么?
a、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认证后可以从销售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部分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b、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进项来自燃油、维修等,加强车辆固定资产改造和更新,以及日常取得稳定的进项税额;
c、购进的设备及自用车辆取得的进项税;
d、办公费、水电费、仓储费、装卸搬运费、其他运输企业转运费、广告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
e、过路费及加油费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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