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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02

【导读】《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制定严格贯彻落实交通部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加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市民出行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86号

【执行时间】:20040801

【信息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项目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场养护、维修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强与交通体系相协调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绿化、广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加强与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公共停车场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并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者;没有投标人且确需建设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或者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实施中按照代建制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设置规范,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配建、增建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设置规范。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适当地点和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
(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收取停车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公示停车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设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托运部及客货运信息代办点或者从事其他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六)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十八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九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居住区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并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必须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
(一)有碍机动车通行或者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路段;
(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
(四)公共交通站点50米范围内;
(五)消防栓30米范围内;
(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五条 道路临时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 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由经营者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公安交通管理设施的维护。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道路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收费方式应当方便停车者,不得增加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
(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
(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停放;
(三)利用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进行经营活动;
(四)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施;
(五)在自动缴费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第二十九条 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 因交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或者迁移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服从调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拒绝驶离的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安全地点停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税务、物价、城市道路、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消防、治安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道路临时停车经营的,按照非法占道经营的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交通、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不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制定《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2015年10月1日起,省政府取消了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随着道路停车收费的取消,我市停车乱、停车难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是原本停放在专业停车场和小区的车辆开始占用道路停车资源;二是许多“僵尸车”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三是部分单位和个人违规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四是催生许多以“看车费”“守车费”为名的违规收费人员。以上问题致使真正有临时停车需求的人员无处停车。为解决停车供需矛盾,加强停车管理,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实行经营性收费制度,并为此制定《办法》对道路临时停车进行规范。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办法》以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为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畅通的原则,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减少机动车出行和道路停车,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利用率,方便行人和行车,兼顾有车人群与无车人群利益,减少供求矛盾,缓解“行路难,停车难”问题,推进城市道路停车智能化管理。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及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监督管理活动。同时,《办法》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作出定义,即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五、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涉及城管、发展改革(价格)、公安交管、国土规划、城建、财政、工商、园林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是确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作为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临时停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范;组织建设城市道路停车智能管理系统;组织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招标活动,并委托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二是确定由市发展改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撤除及调整,依法查处城市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四是明确国土规划、城建、财政、工商、园林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六、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撤除和调整要求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属城市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毁或撤除。《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撤除和调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施划、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占用消防、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并不得妨碍其相关设施的正常使用。二是快速路、主干路主道,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6米,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8米的路段禁止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三是出现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城市道路停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等情形出现应撤除停车泊位。四是交通管制、大型活动、应急抢险、突发事件等情形需临时占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暂停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决定,并由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设置明显标志牌向社会公布。

扩展知识:

1、武汉停车违章罚款多少?
根据《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临时停车或停放的,按规范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行为依法处理。自2013年4月1日起,在禁停路段停车,交管部门将只罚款不再记3分。同时,闯“老三桥”的车辆也适用该代码,只罚款100元,不再记3分。因此,在严管路段违停将罚款100元。

2、武汉违章停车怎么处罚?
关于武汉违章停车: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查询到机动车辆被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法情形,请该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人确认并通知驾驶人尽快到武汉市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会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 武汉交警 车管所将停办车辆的年审、换证等等一切业务,所有后果由车主承担。
在武汉市内一旦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应该及时的去处理,按照通知单上说的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去交罚款,交了罚款就没事了。应该要3个工作日后到交警违章处理中心拉罚单。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

3、在武汉违章停车,贴了黄单,怎么处理?
白单是交警贴的,黄单是协警贴的,是否罚款还是看违停的路段,严管路段200,非严管路段前2次0分0元,第3次100元。都需要在年检前在车主通软件上自己处理的!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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