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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时间:2018-01-24

【导读】《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制度,常抓不懈,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激励约束机制,对全员实行依法行政的落实和使用相结合,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环境的改善,统一案卷格式,规范立卷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
【执行时间】:20050101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追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的情况;
(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四)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
(一)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超出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本机关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受委托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违法,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所在机关提出意见,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按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撤销;
(二)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决定责令改正。
收到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决定,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贯彻落实以及意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行政执法,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随之尤为重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那么,如何落实好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如何适应和谐社会发展,更好地贯彻好交通运输部提出的“三个服务”,积极稳健地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也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一、充分认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2004年国务院在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至此,2008年12月交通运输部相继下发了《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文件,并明确要求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不断加强本系统的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不仅反映了交通运输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也是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作用的体现,更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再显,更是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杜绝和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设高素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的重要保证,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交,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做好“三个服务”,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向更高台阶迈进的重大举措。
二、对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对执法风纪、执法用语、执法检查行为、行政处罚行为、执法文书的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等采取得力措施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按照交通部制定的5个规范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责成专人负责执法工作,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达到管理规范,取得实效。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反映执法水平的重要凭证。在对执法人员培训的同时,要将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未经培训合格或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不得进行执法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各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管理,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经常性执法检查,其性质就是交通运输部门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最终实现及时查找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规范促进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行政执法不当带来的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
(四)健全制度,常抓不懈。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后,要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责任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并实行执法评查制度,其本身就是规范执法活动的重要手段和举措,同时也是其他制度所不能取代的。为此,只有坚持自查与执法监督机关评查相结合,把执法评查结果纳入日常的考核之中,将评查制度作为监督机制固定下来,不断加大评查制度的宣传、学习培训,将评查标准从粗放向精细化过度,将评查方式从常规式向灵活性转变,由一年的抽查式转为定期、不定期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从通报落实执法建议向落实执法责任制、培训执法人员转变,并不断强化对评查出的问题的整改督查,努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执法评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常抓不懈。
(五)、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激励约束机制,对全员实行依法行政的落实和使用相结合,把学法和用法结合起来,紧紧联系本职工作,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定期进行考试考核,实行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活动考核,将执法评查结果作为年度评优、任免、晋升和奖惩以及记入个人档案的重要内容。逐步通过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建设达到制度化、细致量化和规范化。一旦成为规范,就与法律的实体权利义务一样,形成一种权利义务,从而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了监督制约作用,也就有效地预防了滥用权利和行政机关失职的行为。
(六)、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环境的改善。不断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相互配合,共同探索创新和谐社会下即依法行政又体现人性化执法的新办法、新途径。广泛加大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宣传力度,采取讲座、咨询、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大力宣传,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家喻户晓,以一流的执法形象展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社会风貌。
(七)统一案卷格式,规范立卷标准。一切的执法工作最后都要体现在执法案卷之中。因为整个案卷都是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经过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的各种资料的组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执法档案。它既是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资料凭证,也是体现行政法制原则,反映本系统行政执法水平、质量的重要文书。为此,一定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案卷的管理,每个案件结案后都要及时立卷归档,按照要求分类保存。全国、全省交通运输部门尽量制定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立卷标准和案卷评查制度,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执法案卷更加全面精细化,从而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向管理规范化的迈进。

扩展知识: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什么?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

2、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有哪些?
涉及道路交通工作有几个方面:
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交警负责。
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由交通局或者市政工程管理局(不同城市可能有不同的名称)负责管理。
3、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管理。
4、国道省道由公路局负责管理。
5、县道以下由交通局或者公路局管理(各地有区别)。
一般来说,交通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条例、法规、政策等等,公路局、高管局、市政工程局等等部门作为设施主管单位主要负责设施维护和维修管理。

3、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几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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