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办法》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5号
【执行时间】:20040601
【信息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村公路和收费公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法有偿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公路管理工作水平。对在公路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全区国道、省道、重要县道以及收费公路的管理职责,并对全区县、乡村道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重要县道的具体划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和重要乡道的管理工作,由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重要乡道的具体划分,由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公安、税务、城建、工商、国土资源、水利、农机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的管理资金,由汽车养路费列支,收费公路的管理资金由车辆通行费列支,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县道和重要乡道的管理资金,由拖拉机养路费和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列支,纳入市、县(区)级财政预算。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县道管理资金的补贴执行国家有关
规定。
第十三条乡村道的管理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筹措,市、县(区)人民政府从财政资金和拖拉机养路费中给予补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组织沿线单位和居民开展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经费列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从汽车养路费中列支。
市、县(区)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从拖拉机养路费或地方财政经费列支。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坐支和平调。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省、县、乡公路的大中修、改善、改建、水毁抢修及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以及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列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的国、省、县公路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列入市、县(区)级财政预算,并由自治区财政预算补贴的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全额筹资的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改建或修复的公路,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改建或修复,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项目工程,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进行施工。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要设置永久性的警示标志,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使用生产、生活用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公路养护、改建所需砂、石、土料场、生产用地等,应当按照《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工作,并可决定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按照“统一布局、合理定点、总量控制”的原则依法设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依法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
第二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通行。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
第二十六条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五)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路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路政人员。路政人员的配备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本辖区内的工作实际确定,并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及路政人员,应当监督检查改建或修复公路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路段的起点和终点是否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公路出现的坍塌、坑漕、水毁、拥包等损毁或者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的情形,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佩戴标志,持行政执法证上岗;用于路政巡查的专用车辆须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并持有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证件。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坐支、截留、平调、滥用和浪费公路管理资金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的,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的区域为界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当地政府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1、公路管理的经费来自哪里?
公路事业单位用于公路养护、建设、管理经费来源于公路养路费,养路费作为“收之于车、用之于路”的专项资金,财政部明确规定其收支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缴入省级金库,使用由省级交通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上述规定,主要体现了:一是专款专用原则,二是省级集中预算管理模式,三是收支两条线政策,四是单独编制预决算。
2、道路工程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道路基本建设活动:指与道路运输业有关的固定资产的建筑、购置、安装等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如勘察设计、征用土地等工作。 道路基本建设活动的内容分为3部分:
(1)建筑安装工程。
建筑工程,如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防护工程、沿线设施等。
设备安装工程,如高速公路、大型桥梁所需各种机械、设备、仪器的安装、测试等。
(2)设备,工、器具的购置。
(3)其他基本建设工程,如勘测与设计、征用土地、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工作等。
3、什么是公路路政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是针对公路损坏勘定,对超限超载进行查处的一支交通系统执法队伍。
公路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1、保护路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禁止直接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二是限制可能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造成危害的行为。
2、维护路权。维护路权是指保护公路路权不受侵犯,主要包括: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明确公路用地、留地以及附属设施用地的用地界线及土地使用确权,并登记造册。
3、维持秩序。主要体现在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建设、养护等工程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清理公路沿线的马路市场、摆摊设点、各种非公路标志标牌等影响公路秩序的行为,以及公路外部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等公路行政职权。
4、保护权益。保护权益是指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公司、养护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使用公路的权益,并包括因此而产生的一些行政行为等。
除此之外,路政管理的任务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法上路巡查;二是依法进行特种检查;三是行使收费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四是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内的路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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