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畅通,更好地发挥公路作用,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护公路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7号
【执行时间】:19940304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公路建设,加强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自治区经济建设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自治区级干线公路、旗县级公路、苏木乡镇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 公路管理要贯彻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科学管理、保障畅通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公路建设。
第五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管理工作,盟市、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的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遵守公路法规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路发展规划要以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国防和改善人民生活需要为依据,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及其他发展规划相互配合。
国道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省道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发展规划,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公路发展规划,由专用单位负责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自治区公路网规划。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
国道、省道的建设,以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投资建设;县道投资可以实行民办公助;乡道建设可以由当地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投资建设,自建自管;专用公路建设由专用单位投资。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区、老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公路建设,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条 列入重点项目的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费用,由沿线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作为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
高等级公路沿线需建辅道和通往城镇支线的,经自治区批准列入计划后,由地方负责修建路基和小桥涵;由自治区负责修建路面和大中型桥梁。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占用的土地,建设前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划拨土地事宜。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城建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要与有关单位协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单位应予配合,确保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公路规划和设计,要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防汛等有关规定。
公路建成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坚持改善与提高相结合,按照公路养护规范实行全面养护,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
第十五条 国道、省道以专业道班养护为主,民工建勤养护为辅;县道以专业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乡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群众养护;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养护。
民工建勤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动员、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紧急抢修,及时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 为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公路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交通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要着安全标志服。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禁停标志的限制。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要在作业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采取措施维持交通。
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毁坏,承载力不足或者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设置指示标志,及时抢修,限期修复,尽快恢复交通,不得无故拖延。临时不能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
第十九条 公路沿线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公路养护就近划定料场、苗圃、生活用地和取水处。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在划定的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公路沿线水土保持工作。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要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收益分成。
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路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路政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
(二)实施公路路政、路况巡查;
(三)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毁坏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四)办理划定公路两侧控制线事宜;
(五)审查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设事项;
(六)对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进行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对损坏公路、公路设施的超限车辆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查处违反公路法规行为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或者临时设施;
(三)堆放任何物品;
(四)取土、排水、种植作物及其他作业;
(五)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禁止在公路桥梁、公路渡口上下游二百米及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采石挖矿、开矿、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在规定范围外从事上述活动可能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及行车、行人安全的,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禁止超限车辆在公路上通行。确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缴纳补偿费用后,方可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砂石路、土路雨天禁止车辆通行。邮电、救护、抢险、救灾车辆及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方可通行。
第二十七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以及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路树不得随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按照森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控制线内及公路上空设置商用广告牌、宣传标语等,要符合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上增设道口,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领有牌证或者投入使用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公路规费。
第三十四条 公路规费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在办理车辆落户、过籍和检车时,必须同时检查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手续。
第三十五条 利用贷款或者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公路规费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公路规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以路养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滥用、挪用、坐支、平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限期补缴规费,并可处以罚款:
(一)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
(二)损毁公路、公路设施的;
(三)破坏公路,盗用公路设施,盗伐、滥伐公路路树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五)欠缴、逃缴、拒缴公路规费的。
第三十九条 公路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利用职权滥用建勤民工作为他用,截留、滥用、挪用、坐支、平调公路规费的,责令其限期如数清退,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第四十三条 因公路管理机构的失误,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个人人身伤害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防、边防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损毁、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赔偿费用标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5日在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交通厅厅长 郑长淮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公路交通事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有着密切关系,其重要性已被社会各界所认识。
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建国以来,我区公路交通事业有了长足发展,至1992年底为止,全区公路已达到43704公里,其中:二级公路857公里,三级公路12665公里,四级公路20453公里。在今后几年内,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也将陆续建成投入使用,在自治区经济建设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与兄弟省市、自治区相比,我区的交通还十分落后,不能适应自治区经济建设需求,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大办交通。
随着自治区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在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以及规费征收等方面,矛盾日趋突出。在公路建设方面,征地、拆迁难度大,配套资金落实难,责任不明确;在公路养护方面,组织形式不落实,失养严重;在公路的路政管理方面,破坏、侵占路产路权的现象屡禁不止;在公路规费的征收方面,拖欠、拒缴、逃费现象以及管理、使用不当的情况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严重地制约着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过去,虽然有一些行政规章可以遵循,但不够完善,有些行政规章也不适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为了加强公路交通的法制建设,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其目的是为了改善公路的建设环境、养护环境、管理环境和资金投资环境,把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及规费征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依法管理,使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以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
二、起草的过程和依据
《条例(草案)》是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为使公路交通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起草的。在起草过程中,参照了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北等毗邻省颁发的公路管理条例,征求了自治区公安、工商、计委、电力、邮电、城建、土地、水利、物价、林业等12个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部门宝贵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与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政府法制局共同进行了两次修改,并于1993年12月10日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这个《条例(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起草过程中,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内政发(1993)111号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适用公路乡级公路(即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专用公路产权虽然属于专用部门,但按照”多家办一家管“的原则,应实行行业管理,因此,《条例(草案)》也适用于专用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
2、关于公路的建设问题。
公路建设属于公益事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要改变我区交通的落后面貌,仅靠交通部门一家是很不够的。因此,在《条例(草案)》第八条,对各级政府提出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只有这样,自治区交通事业才能发展的更快一些,才能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在公路建设中,占地、拆迁一直是老大难的问题,离开当地政府将一事无成。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占用土地,由当地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划拨土地事宜。“并在第十一条中规定”列入重点项目的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费用,由沿线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作为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明确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由地方政府负责。在过去的工作中实际上就是这样做的,因此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在公路建设中,不可避免地要与铁路、邮电、水利、电力、环保、文物等部门发生接触,需要相互配合。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要与有关单位协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单位应予配合,确保公路建设顺利进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矛盾,《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公路建设工程要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地保持、防汛等规定。”
3、关于公路养护问题。
国发(1986)第94号《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中规定:”用于公路交通管理的经费,包括基建费、装备费、交通安全设施费、宣传费、事故处理费和人员经费,由监理费开支,不足部分仍从养路费中开支。其标准,凡原由养路费开支的地区,按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平均每年从养路费中开支的比例提取。“在交通监理成建制移交公安的同时,经过测算,每年养路费的3.7%划拨公安部门,用于弥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开支、装备和公路安全标志维护等方面的经费不足。为了进一步明确交通标志的维护责任,《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为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公路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交通安全标志。“对此,自治区公安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安全标志应由交通部门维护。主要原因是经费不足,依据不充分。我们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依据是充分的,责任应当明确,这一条应当保留。至于细节问题,可以协商解决。
在公路养护过程中,正常的采料、取水经常受到一些单位和个人的阻挠和索费。更有甚者,在公路路肩上堆放养护料也要被索费,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公路沿线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为公路养护就近划定料场、苗圃、生活用地和取水范围。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在划定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费。”
4、关于路政管理问题。
路政管理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打场晒粮、违章建筑、挖沟排水、摆摊设点以及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采挖沙石、开矿淘金、倾倒垃圾,在公路上超载运行以及随意砍伐行道树等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屡禁不止,给公路交通、公路寿命带来严重危害,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加以制止,将严重危及交通事业的发展。因此《条例(草案)》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的条款。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公路两侧控制线内及公路上空设置商用广告牌、宣传标语等,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条件下,公路设施尽可能为社会提供服务。
公路运输市场开放后,大量货运车辆为了追求超额利润,普遍采用违章超载的手段。据统计,自治区货运车辆超载率达到70%以上,一些拉煤炭、水泥、砂石的车辆超载量达到100%-250%。在超载车辆的作用下,公路迅速出现疲劳网裂,寿命缩短。严重的超载行为,给交通事业带来危害,如呼喇路、包东路上行线比下行线低3-5厘米;拉石线修建不足6年,6座永久性桥梁有5座被压毁;通霍线、满洲里至俄罗斯线损坏更不堪入目。严重地阻滞了交通事业的发展,妨碍了自治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同时加快了车辆机械磨损,交通事故频繁,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所有这些,都是国家政策不允许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有效地限制超载运输,本《条例(草案)》第二十三第八项规定:”对损害公路、公路设施的超限车辆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超限车辆在公路上通行。确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缴纳补偿费用后方可通行。“在路政管理问题中,为了减少与公安部门的矛盾和权力交叉,在最后修改时普遍吸收了公安部门的意见。
5、关于下列用语的含义”公路“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专用公路“是指由厂矿、油田、林区、农场、牧场、部队等单位投资建设,专供或主要供本单位使用的道路。
我的说明完了,《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1、内蒙古沿黄公路经过什么沙漠?
内蒙古沿黄公路经过库布齐沙漠。
内蒙古鄂尔多斯沿黄高等级公路全长674公里,其中主线424公里,总投资128亿元,2009年6月开工建设。公路东起准格尔旗大路新区,与103高速、103省道互通,连接呼和浩特市、山西省;西止杭锦旗巴拉贡镇,与京藏高速、110国道互通,连接乌海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途经3个旗14个乡镇53个村嘎查和6个工业园区。工程分大路至树林召、树林召至独贵塔拉、独贵塔拉至巴拉贡三段实施。全线按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为100公里,共建特大桥3座、大桥12座、中桥4座、小桥26座、涵洞335道、分离立交12座、互通立交13座、通道63道、黄河护堤景观路36公里以及沿线服务区、排水、防护、交通工程等,并配备了收费、通讯、监控系统。
2、什么叫打场晒粮?
“打场” ,就是把收获的粮食穗子,铺在 “场院” 里的地上,用石头磙子反复地滚压,使米粒、麦粒脱落。
脱落后的粮食粒子里面含有杂物,还需 “扬场” ,借助风力吹去杂物。
刚刚打下的粮食粒子的含水量较大,不易储藏,就必须晾晒脱水。
3、国道公路养护包括哪些内容?
日常养护:
对公路各组成部分(包括附属设施)每年按需要进行频繁的日常作业,其目的是保持公路原有良好状态和服务水平。日常养护的作业项目主要有:路面及其他部分的清扫;轻微损坏的修补和设施的零星更换;割草和树枝修剪;冬季除雪除冰;以及为恢复偶尔中断的交通进行紧急处理。
定期养护:
在公路使用期限内所进行的、可编制程序的、较大的养护作业。定期养护作业主要项目有:辅助设施的改进;路面磨耗层的更新或修复;路面标线、涵洞及附属设施的修复;金属桥的重新油漆等。
特别养护:
把严重恶化的路况改善到原有状态的作业。特别养护作业项目有:加强和改建已破损的路面结构;修复已破坏的路基和涵洞;防治外部因素对公路的损害,如稳定边坡、防治坍方、添建挡土墙、改善排水设施、防治水毁、预防雪崩、砍伐树木等。
改善工程:
对公路在新建或改建时遗留下的缺陷进行的改善作业。改善工程项目主要有:改善卡脖子路段,提高通行能力;校正路拱和超高,改善行车视距;调整交叉道和进入口,消除事故多发点,以策安全;采取防噪声措施;扩建和改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添建路旁休息区,以提高公路服务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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