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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20

【导读】《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制定是随着本市高速公路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高速公路里程、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高速公路运行安全问题日趋复杂,少数经营者片面追求投资回报,养护经费投入不足,致使部分路段路况差、隐患多,影响了行车安全。为将安全隐患消除于未然,切实保障高速公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执行时间】:20131101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目录

(2013年9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包括收费高速公路(含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营性高速公路)和免费高速公路。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国土、绿化市容和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信息公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高速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章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五条(建设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保证合理的建设周期和施工工期。
对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对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填埋沟渠、调整地面通道的,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八条(附属设施建设)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建设监控、收费、通信、超限检测、交通量观测、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等附属设施。本市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建设标准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路网信息系统建设)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市高速公路路网管理信息系统。
高速公路试运行前,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接入路网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的联网测试。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铺设的通信管道,其冗余管道容量应当留作路网管理信息系统扩容、升级之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将上述管道容量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承担重新铺设通信管道的费用。

第十条(非高速公路设施的移交接管)
高速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移交下列设施,所在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接管、养护:
(一)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
(二)下穿高速公路的通道及其泵站;
(三)连接收费站与其他道路的通道等设施。

第十一条(养护管理要求)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经常性养护,使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实施养护作业,提高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水平。

第十二条(年度养护运行计划)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护标准和定额,落实养护所需经费,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运行计划。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免费高速公路的年度养护运行计划,应当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年度养护运行计划,应当书面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后组织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高速公路养护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日常巡查)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发现隔离栏、防眩板、声屏障等附属设施损坏,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第十四条(公路检查、检测)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高速公路进行检测和评定,对技术状况达不到国家和本市有关公路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对其中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还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进行检查、检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的高速公路,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桥梁、隧道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配置桥梁、隧道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对桥梁、隧道进行检查、检测。
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特殊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实施。
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经检测承载能力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限载、加固等措施;桥梁、隧道严重损坏,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配合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小修保养)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及时修补轻微损坏部分。

第十七条(中修和大修工程管理)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中修项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文件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大修项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分别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中修和大修工程验收)
高速公路中修和大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监控、通信和收费系统大修工程在验收前,应当通过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的联网测试。

第十九条(紧急维修工程)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影响正常通行和行车安全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紧急维修。

第二十条(养护作业安全要求)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养护作业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进行限速、警示提示;严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应当编制养护作业路段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收费、服务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费标准)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向通行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依法可以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除外。
对在出口不能提供有效的通行凭证且无法提供进入入口证明,或者经查实互换通行凭证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路网内离该出口最远路径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对不能提供通行凭证的车辆用户收取通行凭证的工本费。车辆用户事后提供进入入口证明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实际行驶里程收取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车辆快速通行保障)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通行管理措施外,当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距离时,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不妨碍前方道路通畅的情况下,在收费道口采取部分或者全部车道免费放行措施。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规定距离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及监控设施。
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定时段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通行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运行。

第二十三条(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置和运行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
电子不停车收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联网收费)
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共同认可的单位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资金的结算和清分等管理工作,产生的相应费用由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信息服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建立高速公路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网站、服务热线、电子诱导系统等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路况、气象预警等出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服务区管理)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配置服务区,设置停车场、公共厕所、车辆维修点、加油站、餐饮部等服务设施,并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当停车场、公共厕所不能满足公众需求时,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因养护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关闭服务区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清障施救牵引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自行配置符合技术规范的清障施救牵引车辆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企业,提供高速公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牵引工作的指导。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派出清障施救牵引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根据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将障碍物或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或者其委托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活动。

第二十八条(服务要求)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资料报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公路管理机构及时提供收费、还贷、路况、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等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车辆通行要求)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服务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二)违反规定驶入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
(三)在高速公路上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转运货物。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巡查制度)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依法做好高速公路保护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侵害高速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保护现场,并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建筑控制区管理)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公路用地外缘起算向外30米的距离;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在建高速公路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时,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建筑控制区分界标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检查)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除经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外,其他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及其他不影响主线通行的场所进行超限运输检查,发现超限运输车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行为)
除遵守《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二)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三十五条(设施损坏的赔偿、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污染的,应当按照本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赔偿、补偿标准进行赔偿、补偿。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设施损坏的赔偿、补偿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费凭证,并对损坏设施按原技术标准进行修复。

第三十六条(非高速公路设施的安全管理)
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通道、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等设施可能危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修复或者清除。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可能危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通知相关设施管理单位进行处置。情况紧急,需要当场清除障碍物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和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协助和配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养护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代为养护,养护费用由该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快速通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已超过规定距离,免费放行车辆不会妨碍前方道路畅通时,未实施免费放行措施的;
(三)未依照国家规定在特定时段实施免费放行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服务区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服务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改建、扩建停车场、公共厕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清障施救牵引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不履行清障施救牵引义务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活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专用车道通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车辆违反规定进入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委托处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交通执法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高速公路检查、检测职责的;
(二)发现超限运输车辆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后果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9日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实施《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市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目前,本市已建成15条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805.91公里,连接全市乃至相邻省市各经济中心的高速公路骨架路网已初步形成。多年来,本市高速公路为社会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但同时在公路养护、收费道口疏导、清障牵引、ETC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目前,国家和本市都未制定过专门规范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内容则需要地方加以细化后贯彻实施。综上,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高速公路发展,制定本《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拟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针对本市高速公路发展中存在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全方位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管;二是明确收费道口拥堵时车辆免费放行措施;三是对高速公路上清障牵引施救活动作出规范;四是规定了促进ETC发展的有关措施。

三、《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对公开收费信息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社会上对公路收费问题比较关注。2011年-2012年,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专门开展了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应当在还清贷款后停止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根据获取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收费期限。因此,高速公路通行费实际收支情况成为高速公路能否继续收费和收费多长时间的关键问题。社会上要求公开各高速公路的收支情况的呼声较高。经过认真研究,《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对高速公路收费信息公开问题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政府层面,要求市建交委向社会公布收费高速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二是企业层面,明确要求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定期向社会公开通行费收支情况。从全国范围来看,本市是首个将公开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纳入法律规范的省市。

四、《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在保障高速公路路况质量方面有什么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本市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急剧增长,超限运输车辆不断增多,高速公路及其桥隧设施损坏的情况不断发生。为了从制度上保障高速公路路况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路网运行安全的需要,《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要求经营管理者安排专门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坍塌、坑槽等各类问题。二是开展定期检查、检测。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公路进行检测和评定,切实掌握路况质量,为安排养护计划打下基础。市公路管理机构则通过开展定期检查、检测工作对其进行监督。三是规范养护管理。对小修、中修、大修有关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如中修项目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文件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四是编制年度养护运行计划。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护标准和定额,落实养护经费,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运行计划。五是规定桥隧专项管理事项。针对当前超限运输车辆多、桥隧安全状况不容乐观的形势,规定经营管理者应当配置桥梁养护工程师和隧道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对桥梁、隧道进行专门管理。

五、《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在清障牵引服务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近年来,“黑牵引”、“天价拖车费”等新闻事件频频曝光,如东海大桥6360元拖车费事件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1年8月,为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收费行为,市物价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11]012号)。该通知明确,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为了更加全面地规范高速公路上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行为,《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从服务主体与服务规范两个层面作了规定:一是服务主体方面,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提供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义务,其既可以自行配置符合技术规范的清障施救牵引车辆,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同时,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清障施救牵引活动。二是服务规范方面,规定应当将障碍物或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选择的地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六、驾驶员将会享受哪些高速公路信息服务?
为了方便广大群众交通出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向通行者提供各类服务信息十分有必要。2009年,市公路管理机构完成高速公路统一服务电话12122建设,向社会提供各类高速公路信息咨询服务。世博会结束后,世博交通网改造为上海交通出行网,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实时路况等信息查询服务。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则向通行车辆提供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预警等信息。为了提高高速公路信息服务水平,《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建立高速公路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网站、服务热线、电子诱导系统等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路况、气象预警等出行信息服务。

扩展知识:

1、上海高架道路外地车辆通行时间?
工作日早晚峰时间
高架道路主要限行规定及通行提示
限行时间:工作日7∶30-9∶30、16∶30-18∶30
限行高架:5条全线禁,南北、逸仙高架部分
根据2002年12月16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
“禁止外省市号牌的小客车周一至周五7:30-9:30和16:30-18:30在高架道路上通行”的精神,目前,上海高架道路限制通行的措施主要有:
延安高架路
1、禁行范围:
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外滩隧道虹口方向来车(禁行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2)G50(沪渝高速)、S20(外环线)往市区方向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南北高架路、卢浦大桥
1、禁行范围:
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鲁班立交及卢浦大桥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北向南行驶上述车辆在禁行时段必须由汶水路下匝道驶离南北高架主线,并禁止进入中环路;
(2)新闸路、永兴路上匝道允许上述车辆经天目立交(转盘)跨越铁路和苏州河,但禁止驶入南北高架主线。
内环高架路
1、禁行范围:
全线(除杨浦大桥、南浦大桥越江通道外),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杨浦大桥: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浦东大道入口、罗山路/杨高路立交各方向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临青路出口、周家嘴路出口、黄兴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北路入口、黄兴路入口、周家嘴路入口、河间路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浦东大道出口、杨高中路出口、锦绣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2)南浦大桥: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杨高南路入口、浦东南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由中山东一路出口、中山南一路出口、陆家浜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南路/董家渡路入口、南车站路入口、陆家浜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杨高南路出口、浦东南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逸仙高架路
1、禁行范围:
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北向南方向:上述车辆应由场中路下匝道驶离主线。
南向北方向:上述车辆可以由中山北二路入口进入逸仙高架路主线,但禁止进入中环主线。
沪闵高架、中环、华夏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 16:30—18:30 (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高速堵车多久可以免过路费?
没有关于高速上堵车到达一定时间就可免过路费的规定。但对于高速出口或收费站堵车距离超过二百米要求停收过路、过境费,优先车辆通行的规定。

3、上海有哪些高速公路?
(1)京沪高速G2/沪蓉高速G42(上海境内共线)
(2)沪渝高速G50
(3)沪昆高速G60/杭州湾环线高速G92(上海境内共线)
(4)沈海高速G15
(5)上海绕城高速G1501
(6)沪陕高速G40
(7)沪嘉高速S5(现已免费)
(8)沪常高速S26
(9)申嘉湖高速S32
(10)亭枫高速S36(全线位于上海境内)
(11)新卫高速S19(全线位于上海境内)
(12)沪金高速S4(全线位于上海境内)
(13)迎宾高速S1(全线位于上海境内)
(14)沪芦高速S2(全线位于上海境内)
(15)外环高速S20(全线位于上海境内)

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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