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执行时间】:19911201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1年1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 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浦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交通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跨越黄浦江的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桥的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称大桥管理部门)负责。
公安、海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并配合大桥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大桥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五条大桥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养护、维修计划,确保养护、维修质量,保持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六条大桥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应当避让车辆运行高峰;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识别服,夜间作业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必须设置反光标志;在施工作业区应当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安全围栏,并相应设置车道引导标志,夜间应当设置黄色频闪警告灯或者使用反光安全标志。
第七条大桥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测,定期对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的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八条未经大桥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桥孔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在大桥桥面及其附属设施上堆物、进行明火作业,或者设置临时、永久性构筑物。
第九条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流漏、散落、飞扬杂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肇事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清理费。
第十条凡需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上进行各类公用设施维修的单位,临时占用大桥桥面的,应当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车辆通行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凡在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应当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大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凡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的,设置单位应当按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需临时使用桥孔的,应当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使用目的、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经批准使用的,使用者在使用期间应当确保大桥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和使用费。
第十四条车辆过桥应当按照大桥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时速行驶。下列车辆不准上桥:
(一)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二)拖拉机、轻便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悬挂试车号牌的车辆。
第十五条机动车车辆在大桥上不准任意停车;因故停车时应当将车辆停靠在右侧车道,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在车后设置紧急停车标志。
不准在大桥上教练驾驶或者进行试刹车。
第十六条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过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
第十七条超出大桥限载标准的车辆过桥,应当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办理过桥手续,经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通行。
超出大桥限载标准的车辆过大桥的管理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大桥的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大桥引桥出入口禁止行人进出;游人应当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准横穿桥面或者在车行道上行走。
第十九条上海海事局应当根据大桥设计净空高度和船舶、设施高度,结合当时水位,控制船舶、设施从桥下通过,并负责控制大桥上、下游相当范围内的船舶停泊宽度和通航秩序。
具体办法由上海海事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在大桥上因故不能行驶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引、清理,被牵引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牵引费、清理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大桥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上海海事局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大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大桥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上海海事局的处罚不服的,分别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承担牵引费、清理费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在接到缴纳费用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缴纳。
牵引费、清理费、赔偿费应当用于大桥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用语含义:
大桥附属设施,系指通讯、安全、消防、监控、照明、测量、观光、服务等设施。
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系指大桥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6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陆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局、上海海事局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
1、黄浦江为什么是上海的母亲河?
黄浦江是上海的地标河流,流经上海市区,将上海分成浦西和浦东。黄浦江是上海的重要水道,在上海市中心白渡桥接纳吴淞江(苏州河)后在吴淞口注入长江,是长江汇入东海之前的最后一条支流。
黄浦江全长约113公里,河宽300至770米。黄浦江始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淀峰的淀山湖,淀山湖接纳了上游太湖流域的众多来水。“浦”是古吴语中河的意思,一般多指人工河。黄浦江下游曾被称为黄歇浦和春申江,有说法认为是因为上海曾为战国楚春申君黄歇的封地。
黄浦两岸荟萃了上海城市景观的精华。黄浦江上已建成多条江底汽车隧道和大桥。黄浦江是兼有饮用水源、航运、排洪排涝、渔业、旅游等价值的多功能河流。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饮用黄浦江水长大的上海人当然将黄浦江当作是上海的母亲河。
2、黄浦江为什么要叫黄浦江?
黄浦江是历史上最早人工开凿疏浚的河流之一,它源于青浦县的淀山湖,至吴淞口入长江,全长114公里,宽约400米。黄浦江贯穿上海百里港区,虽无名山秀岭可供观赏,但却有其独特的韵味。
明清时,“黄浦秋涛”为沪城八景之一,农历八月十八在陆家嘴可见“银涛壁立如山倒”之景。近年来,黄浦江中游有越江隧道,上游的松江县车墩、叶榭间有黄浦大桥。
关于黄浦江的开凿,有一个动人的传说:很久很久以前,上海曾是一片荒凉的沼泽地,其中央蜿蜒流淌着一条浅河。雨水多了,就泛滥成灾;雨水少了,又河底朝天。人们深受其害,咒之为“断头河”。战国时楚令尹黄歇来到这“断头河”河畔,不辞辛劳地弄清其来龙去脉,带领百姓疏浚治理,使之向北直接入长江口,一泻而入东海。从此大江两岸,不怕旱涝,安居乐业。人们感激黄歇的恩德,便将这条大江称作黄歇江,简称黄浦。后来黄歇被封为春申君,便又名春申江。
3、黄浦江上所有大桥的名称是什么?
1971年松浦大桥建成。改写了黄浦江无大桥的历史
1991年南浦大桥。是上海市区第一座跨越黄浦江的自行设计、建造的新颖的双塔双索面迭合梁斜拉桥。全长836米,全跨423米,在世界上已建成的同类型斜拉桥中名列第二。
1993年杨浦大桥。杨浦大桥是黄浦江上的第二座大桥,于1993年10月竣工通车,与南浦大桥遥相呼应,是内环线高架连接浦东与浦西的过江枢纽,总长为7654米,跨径为602米,主桥长1172米、宽30.35米,共设6车道。
1995年奉浦大桥。奉浦大桥于1995年10月26日竣工通车,是上海地区继松浦、南浦、杨浦大桥 之后黄浦江上的第四座大桥,是由奉贤县与市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集资修建,用19个月的时间建成的。奉浦大桥是上海城市总体规划中南北快速干道四号线公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徐浦大桥。徐浦大桥于1997年6月建成通车。是上海市区南部连接浦江两岸的又一座斜拉桥,主桥全长1072米,桥宽35.95米,为双向8车道。主塔呈"A"形,塔高217米,拉地它采用扇形平面布置,共30对240根。
2003年建成通车的卢浦大桥。卢浦大桥于2003年6月28日正式通车,是上海黄浦江上继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徐浦大桥、松浦大桥、奉浦大桥后投入使用的第六座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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