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保证本市公路建设资金需要,减少国家规费的流失,新增车辆首次缴费必须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所办理,以后方可实施异地缴费。异地缴费只能使用现金,不能使用支票。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执行时间】:19910901
【信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养护和改善公路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核发车辆号牌的机动车、畜力车和营业性人力车(以下简称车辆)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市公路局和区、县公路分局及其所属养路费征收稽查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辆所有人),除国家规定免征养路费者外,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养路费。经市公路局核准减征养路费的,按核定的减征费额缴纳。
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包括按减征费额缴纳的),由公路管理部门发给已经缴费的凭证。属于免征范围内的,经市公路局审核,符合免征条件的,发给免征养路费凭证。
第五条 车辆所有人必须按公路管理部门规定的征收时间、核定的费额和缴费办法缴纳养路费。禁止拖欠、逃缴、漏缴或少缴养路费。
缴纳养路费的凭证或免征养路费的凭证,应随车携带,不得涂改、伪造、转借。
第六条 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车辆牌照或办理车辆停驶、报废、转籍、过户等异动登记和车辆年检时,必须出示养路费的有效凭证。
没有养路费有效凭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申领车辆牌照或办理车辆停驶、报废、转籍、过户和车辆年检。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拖欠、逃缴养路费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养路费,按日加收所欠费额1 %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拖欠、逃缴养路费不满1年的,处所欠费额50%以下的罚款;拖欠、逃缴养路费1年以上的,处所欠费额50%至1倍的罚款。
(二)无车辆牌照又未缴纳养路费行驶的,或报停驶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处所欠费额2倍的罚款。
(三)以假报车辆使用性质、载重吨位、营运收入以及转借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处所欠费额2倍至3倍的罚款。
(四)以倒换车辆号牌,涂改、伪造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处所欠费额3倍的罚款。
第八条 对公路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征收稽查人员,有权依法对行驶在公路上的车辆或停车场(站)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的检查,有权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的车辆使用情况和车辆营运帐目进行检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部门可在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设立固定检查站,专司征费稽查。
对在公路、停车场(站)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由检查人员当场依法征收养路费,并予以处罚或进行登记,填发违章通知书,通知违章车辆所有人;有公安交通警察在场时,可由公安交通警察暂扣其车辆牌照。接到违章通知书或被扣车辆牌照的违章车辆所有人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十条 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征收稽查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本市公路建设资金需要,减少国家规费的流失,保障养路费征收计划的完成,现通告如下:
一、凡拥有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所有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91年24号令)的规定,及时到养路费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养路费。不准拖欠、逃缴、漏缴或少缴养路费。
二、凡欠缴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所有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将按照《北京市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没有养路费有效凭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申领车辆牌照或办理车辆停驶、报废、转籍、过户手续和车辆年度检验手续。
四、养路费征稽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依法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或停车场(站)内停放的车辆进行养路费的检查,并依法对未缴纳养路费的车辆所有者进行处罚。
五、对妨碍、阻挠养路费征稽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1、不交养路费的后果和怎么处罚?
不交养路费将被强制执行:
草案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的不允许上路行驶。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套用或者伪造机动车牌照;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欠缴养路费6个月以上,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暂扣违法车辆,并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养路费及滞纳金。如果车主仍旧拒不缴纳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与交管部门建立车辆登记信息共享机制。
补齐欠费24小时内还车:
为保护欠费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应该在条例中对暂扣行为作出更加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要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暂扣车辆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车辆被暂扣期间,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由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负责赔偿。
而机动车所有人已履行处理决定的,征缴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发还被扣车辆。
2、北京地区的养路费征集的标准是多少?
编号 车辆种类 单位 费额 说明
1 客车 元/月吨 220 每十个核定乘座位折合一吨(含驾驶员座位)
2 货车 元/月吨 220 包括后三轮摩托车,不足一吨的按实际核定载重吨位计算
3 客货两用车 元/月吨 220 核定载客人数折合吨位与核定载重量合并计算
4 全挂 元/月吨 110
半挂 元/月吨 220 载重量小于或等于10吨部分
110 载重量大于10吨部分
5 半挂牵引车 元/月吨 110
6 重型汽车 元/月吨 220 载重量小于或等于10吨部分
110 载重量大于10吨部分
7 大型拖板车 元/月吨 110 载重量小于或等于20吨部分
55 载重量大于20吨但小于或等于40吨部分
73 或按费率计征
8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 元/月吨 110 包括固定装置的自重吨位
9 拖拉机 元/月吨 140 每二十马力折合一吨位,十马力以下的按半吨计征,其挂车不另征费
10 二轮摩托 元/月辆 15 含两轮轻骑,按季度征收。年度一次性缴纳的每辆征收150元
11 侧三轮摩托 元/月辆 20 按季度征收,年度一次性缴纳的,每辆征收200元
12 三轮农用运输 元/月辆 35
13 四轮农用运输 元/月吨 70 六轮农用车按货车计征
3、养路费过期没缴需要滞纳金吗?
养路费滞纳金是按照1992年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的收取是按天计算的,每天的数额为当月养路费的1%。其实施办法规定:对偷逃费用的车辆,除要缴本金外,交通部门还要对其罚款。偷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车辆,将处以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连续偷逃6个月以上,处以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对无牌行驶和报停后行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同时处以应缴养路费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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